栏目图片
       最新新闻      
天水师范学院职业培训学院函授学生管理规定
2017-05-27 09:26  

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,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,提高教学质量,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,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
入学与注册

第一条 凡经国家统一入学考试,被我院录取的函授学生,须持我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,按规定日期到我院办理报到、注册、交费等入学手续,因故不能报到、注册者,必须委托他人按期办理,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

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,如发现在政治、文化、健康等方面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手续,或在入学统考时有舞弊行为者,经调查属实,即取消其学籍。

第三条 每学年开始时,各年级函授学生应按规定的日期办理交费手续和注册手续。如不能按期交费或注册,必须履行请假手续(一般不得超过一周)。凡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一周不交费、注册者,视为旷课;逾期四周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
第四条 函授学生不论何种原因,中途退学者,一律不退学费和教材费。

考勤制度

第五条 函授学生必须按时参加集中面授、辅导和学校规定的其它教学环节。因故不能参加者,必须请假。因公请假,必须由单位出具证明;因病请假,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,否则按旷课论处。

第六条 每年暑假面授期间,函授学生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,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结业考试,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。若本人检查认识较好,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;若旷课时间累计达面授总课时三分之一者则劝其退学。如本人认识检查较好,也可按留级处理。

第七条 函授学生每天的出勤情况,由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检查,职业培训学院抽查。

成绩考核

第八条 函授学生必须按期完成作业和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。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。考试课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;作业和考查课,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(90分以上),良好(80-89分),中等(70-79分),及格(60-69分),不及格(59分以下),或按合格,不合格评定。

成绩考核以考试成绩为主,参考平时作业,出勤情况,总成绩中,考试成绩占50%,作业占20%,出勤占30%。不能按期参加考试或考查者,需按规定办理请假和缓考手续。

第九条 每门课程的平时作业全部按期完成者,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。

第十条 函授学生考试、考查后如有不及格、不合格的课程,或有缓考、旷考、缺课、作弊等情况,按以下办法处理:

(一)因故经批准不能按期参加考试的课程,可申请参加正常补考。

(二)面授期间因公、因事、因病经批准请假缺课超过该门课时的二分之一者,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的考试,但可申请参加正常补考。

(三)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,不得参加本课程的结业考试,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,若本人检查认识较好,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。

(四)面授期间有三门课程旷考者,不准补考,令其退学。

(五)在学习过程中经补考累计仍有三门课程不及格或不合格者,不准补考,视其情况,作留级或退学处理。

(六)因成绩不及格、不合格或旷考而补考的考试,考试成绩均按及格、不及格或合格,不合格评定;因缓考而补考的成绩,按实际得分记载。

(七)在考场有作弊行为或旷考者,其成绩按零分处理。若本人检查认识好,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,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记载。

(八)无论因何种原因每门课补考,毕业(结业)前只能有两次。

休学、复学、退学

第十一条 凡取得我校函授学籍,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申请休学:

(一)患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认为必须休养或长期治疗。

(二)具有正当理由在一学年内不能坚持学习者。

(三)其它原因任职单位认为必须休学者。

(四)因工作调动,没有可转入的学校者。

第十二条 函授学生休学,由本人向职业培训学院申请,批准同意后发给休学通知。

第十三条 函授学生休学期间,保留学籍,休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,若有特殊情况,需延长休学时间者,须由学校报省教育厅批准,函授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。

第十四条 函授学生在休学期满后应提出复学申请,并附休学通知和有关证明,经职业培训学院审查后方可复学。

第十五条 休学期满,如不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
第十六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函授学生,不得申请复学。

第十七条 函授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申请退学;

(一)因病经医院诊断认定难以坚持继续学习者;

(二)因工作任务繁重,跟班学习有困难或有其它特殊原因难以坚持学习者;

第十八条 函授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劝(令)其退学;

(一)面授期间,旷课时数累计达面授总课时三分之一者;

(二)有三门课程旷考者;

(三)学习过程中,累计有三门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。

第十九条 无论以何种形式退学的函授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,并须交回学校所发一切证件。

第二十条 无论以何种形式退学的函授学生,所交费用一律不退。

奖励与处分

第二十一条 函授学生模范遵守我院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,刻苦学习品学兼优者,按学院评优的规定,给予表彰或奖励,可分别授予“优秀函授学生”“优秀函授学生干部”荣誉称号。

第二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函授学生,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处分有五种:①警告;②记过;③留校察看;④勒令退学;⑤开除学籍。

第二十三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函授学生,在一年内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,确有显著进步者,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,若继续犯错误,则勒令退学,严重者开除学籍。

第二十四条 给予函授学生处分的审批手续及权限:

警告、记过处分由职业培训学院决定;

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等处分,由职业培训学院提出处理意见,报学校批准。

第二十五条 勒令退学的函授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,开除学籍的函授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。

第二十六条 对函授学生的奖励或处分决定归入本人学籍档案,并通知函授学生任职单位。

毕业

第二十七条 函授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成绩合格,准予毕业,发给毕业证书。

上一条:天水师范学院职业培训学院函授学生教学管理规定
已是尾条
关闭窗口